管理文件
申请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其中,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我校教育基金会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申请范围
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教职工向我校教育基金会或者其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捐赠,均可提出申请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二、申请流程
(一)准备申请材料
1.在学校财务处网站下载填写《首都师范大学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请表》(详见附件)
2.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或其它具备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开具的《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复印件。
3.向其它社会团体捐赠的教职工,还需提交该社会团体年检合格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复印件。
(二)递交申请时间
教职工应于捐赠发票开具时间次月4日前将申请材料纸质版交至教育基金会办公室(东校区B206),基金会统一将材料汇总至财务处,财务处于次月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申请时效
当期公益性捐赠次月(以捐赠发票开具时间界定)未进行税前扣除的,不得转到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
四、本办法由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6日起试行。
附件中是首都师范大学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请表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