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件
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志愿者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吸引更多的首都师大师生、校友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参与到基金会的志愿服务中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和《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自愿参加本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富有爱心、乐于奉献的首都师范大学在校师生、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的招募、选拨、培训和管理,负责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一)首都师范大学在校师生和年满十八周岁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热心公益事业;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觉遵守基金会和首都师范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与管理
第五条 志愿者的招募与退出
(一)基金会对志愿者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临时性招募相结合的招募形式;基金会对志愿者申请人进行选拔,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二)申请人可根据基金会志愿者招募通知要求,向基金会发出书面申请;
(三)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过程中,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提前向基金会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六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的全面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志愿者进行招募、选拨、培训等;
(二)基金会秘书处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内容,对志愿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基金会秘书处可根据工作内容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提供相应补贴和购买保险;可据实向志愿者出具相关的志愿服务证明;
(四)对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视情况提醒、教育或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四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的权利
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者组织的权利;加基金会组织的相关活动的权利,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获得相关的安全保障的权利;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基金会和首都师范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的统一管理和安排,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作出的承诺,参加基金会提供的志愿者培训,按时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不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及声誉,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或基金会名义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章 志愿服务范围
第九条 基金会组织开展的需要有志愿者参与的各类慈善项目、活动和相关工作;基金会与其他单位共同组织开展的促进首都师范大学发展和社会公益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