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件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护捐赠者、受益者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基金会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及《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和时限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信息包涵以下内容: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对于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信息,基金会应在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具体内容。基金会可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民政部门指定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公开该项目的名称和主要内容,慈善项目结束时,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具体规定。
第十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捐赠人要求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在民政部门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和其他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基金会建立并完善官方网站,在网站上主动公布各类应当公开的信息。基金会要在首都师范大学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基金会慈善项目和活动情况等相关信息,同时综合运用各类新媒体途径进行信息公布。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布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负责基金会信息审核发布工作。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监督,了解社会各界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第十八条 信息一经公布,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0年12月